2010年5月25日星期二

網頁設計案件聚焦:提高網絡域名使用費是否侵權

網頁設計案件聚焦:提高網絡域名使用費是否侵權
發佈者:作者:Web Design香港網頁設計大皇 - Web Design
網站設計 【域名交易】王森立注:「通用網址」屬關鍵詞尋址產品,域名是DNS系統,兩者完全不同。下文名稱有誤,特說明。  新華網上海10月13日電(劉丹、陸瑋) 網絡公司提高用戶網絡域名使用費是否侵權?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用戶的訴訟請求。   北京新網公司上海分公司提高了用戶劉先生註冊的網站域名使用費。劉先生將北京新網公司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告上法庭,要求繼續享有向其所註冊的域名的所有權和處置權,繼續恢復每個域名年續費人民幣500元的標準,並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1.8萬元。  所謂網絡域名是互聯網上一個服務器或一個網絡系統的名字,域名是由用戶向互聯網服務商申請獲得。香港居民劉先生於2002年年底通過北京新網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中國互聯網中心註冊了 「世界名牌」「國際品牌」 兩個域名。   根據北京新網上海分公司開具的《通用網址用戶服務新開通知單》和《續費通知書》中約定,劉先生在2002年11月26日至2004年12月11日期間享有上述兩個註冊域名的「所有權」和「處置權」,並根據雙方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按每年每個域名使用費500元標準繳納服務費。   2004年10月,北京新網上海分公司發函給劉先生,告知他註冊的域名「世界名牌」和「國際品牌」均將要到期,其續費金額為每年每個域名為人民幣5000元。函中對續費金額的調整作了解釋,說「根據互聯網中心的規定,域名的價格由該域名在付費當期CNNIC網站查詢所得的詞性決定,域名的詞性分為白金通用詞准通用詞、普通通用詞、普通通用網址。現查得『世界名牌』、『國際品牌』兩個域名的詞性為普通通用詞,故每年每個域名應交納5000元服務費」。   劉先生認為,其應對兩個域名「世界名牌」和「國際品牌」享有永久性的「所有權」和「處置權」,新網公司擅自提高域名年費,侵犯了他應享有的「所有權」。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互聯網中心制定的《通用網址註冊辦法》並未規定註冊域名即可永久享有該域名的「所有權」和「處置權」,劉先生享有上述兩個域名的「所有權」和「處置權」有效期應為2002年11月26日至2004年12月11日。現新網公司要求劉先生在上述兩個域名到期之後年費按每年每域名人民幣5000元支付屬於新的邀約,並不構成對劉先生的權益侵害,故作出上述判決。 網頁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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