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5日星期二

網頁設計案件管轄法院確定 域名訴訟實踐(四)

網頁設計案件管轄法院確定 域名訴訟實踐(四)
發佈者:作者:Web Design香港網頁設計大皇 - Web Design
網站設計
  為了更好的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原意,紀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7週年,D&N域名事務所特發佈“域名訴訟實踐”系列文章,詳細解讀域名領域相關法律法規。
  法條:
  第二條 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釋義:
  域名侵權之管轄確定:根據該解釋直接向法院提起域名侵權糾紛訴訟時,侵權行為地和被告所在地都可以作為確定法院管轄的依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由於計算機網絡打破了傳統上的空間地域性,關於域名註冊、使用的侵權行為實施地通常可以是遞交域名註冊申請地、域名註冊機構所在地、域名服務器所在地;而侵權結果地則可以認為是被侵權人發現侵權事實地,比如“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考慮到域名糾紛案件專業性較強,審理難度大,又往往涉及馳名商標的認定,因此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域名確權之管轄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規定是對除身份關係、合同關係以及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以外情形的一般訴訟管轄規定。但是,域名確權案件中,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確認其域名權利,即確認域名權的歸屬,故管轄應當以上述一般訴訟管轄的規定予以確定,即應當適用被告住所地管轄的規定。案例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8657號。
  法條: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包括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國際組織,或者域名註冊地在外國的域名糾紛案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確定管轄。
  釋義: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國際組織的;二是域名註冊行為發生在外國的,例如一些“.com”、“.org”、“.net”的域名糾紛案件,域名註冊地在美國,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設立、變更或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故屬於涉外域名糾紛案件。該司法解釋規定,涉外域名糾紛案件的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關於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確定。本站由(webdesign.zoapcon.comcn)供稿網頁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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