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6日星期日

Tutor-《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工作條例》全文

Tutor-《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工作條例》全文
中新網電 據解放軍報報道,經胡主席、中央軍委批準,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近日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工作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為《條例》全文: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工作,保證軍隊干部選拔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軍隊院校招生工作,是指軍隊院校招收生長干部學員的工作,包括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青年學生)和士兵。
  第三條 軍隊院校招生工作是建設軍隊高素質干部隊伍的基礎工作,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按需培養、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保證招生質量。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總政治部主管全軍院校招生工作,組織擬制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制定有關規章和軍隊院校招生計劃,部署軍隊院校招生工作,協調解決軍隊院校招生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總參謀部參與擬制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參與制定有關規章和軍隊院校士兵學員招生計劃,負責軍隊院校士兵學員招生的軍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試命題工作。
  第六條 總后勤部參與擬制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參與制定有關規章,制定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經費標準和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組織實施有關保障。
  第七條 總裝備部參與擬制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參與制定有關規章,組織實施有關保障。
  第八條 軍區級以下單位各機關在本單位黨委、首長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單位軍隊院校招生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 軍區級單位招生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軍隊院校招生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下同)會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招生主管部門成立的本省軍隊院校招生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軍隊院校在本省招收青年學生的有關工作。
  軍隊院校招生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條 全軍招生辦公室在總部領導下,負責承辦全軍院校招生工作。
  軍區級單位、省軍區的招生辦公室和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在本級招生領導小組領導和上級招生辦公室指導下,分別負責承辦本單位、本省軍隊院校招生工作和本院校招生工作。省軍區招生辦公室還負責承辦本單位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學員的有關工作。
  軍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在本單位首長、機關領導和上級招生辦公室指導下,負責承辦本單位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學員的有關工作。
  各級招生辦公室設在本級政治機關干部部門,軍訓、干部、財務、衛生等部門人員參加。省軍區招生辦公室還應當有本省招生辦公室人員參加。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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